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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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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合同知识,以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合同管理的知识 篇一:合同管理之重要心得 随着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律意识的加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每个单位都少 ...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合同知识,合同知识以及对应的合同知识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合同知识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合同知识
合同管理的知识
篇一:合同管理之重要心得
随着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法律意识的合同知识加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每个单位都少不了大大小小、合同知识各式各样的合同知识合同。特别是合同知识商业公司,合同更是合同知识多如牛毛,这就决定了合同管理的合同知识必要性。 但另一方面,合同知识在工作实际中,合同知识我见到的合同知识合同管理千差百样,各有不同。合同知识即使是法律专业出身的人,在管理合同方面也难尽人意。为什么呢?因为合同管理既不仅仅是资料保管,也不单单是流程的动态管理,而涵盖法律专业、技术知识、档案管理和流程管理的交叉性学问。所以,法律专业和档案管理的专业中都没有合同管理这门课程,而在工科专业就更加不会出现“合同管理”这个词语了,大家都只能在实践中去自学成才了。
也正因为没有统一的课程和培训,所以现实生活中的合同管理就缺乏固定的规范和标准,各人都按照各自的理解去对合同进行管理。
一、 合同管理不是档案管理
很多单位,提到合同管理,以为就是那一本本合同的保管和存取,其实大错特错。合同管理最关键的是动态管理,是对合同从签订前、履行中和终止后的管理,涉及到合同的实际履行、合同任务的内部分解、合同的变更、争议的解决等等,文本管理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功能。 而且,就算是档案管理,很多人也管理不好,没有编号和分类,不以合同为主线对相关资料进行归口管理。
二、 构成合同的不仅仅
是“合同”和“协议”
如果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很多人只把标有“合同”、“协议”字样的纸张才叫做合同,而把其他形式的实际履行认定为“没有合同”。我就经常听到有人说,某个项目只有传真,都没有合同的。这是不对的,按照合同法和国际惯例,传真、会议纪要甚至连电子邮件都能构成合同。
因此,对“合同”一词要做实质上的理解,而不能只停留于表面。有的甚至只是口头上的商量,其实也已经构成一份合同了,只是对即时合同和小金额合同没有必要纳入正式的合同管理而已。
三、 合同的区分和分类应以标的为标准
合同的区分和分类应以合同标的为标准,而不是按合同主体等其他因素。我看到有人甚至以文本区分,一个文本当成一份合同,连补充协议都单独编号,这是哪门子的合同管理,这是“纸张管理”。还有的人,把与同一单位签订的不同的合同都列入同一合同进行编号管理,这也是不正确的。
四、 合同的编号
跟档案管理一样,合同必须要编号。至于编号的规则,可以有所不同,但至少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编号要按序顺延,而不能以签订的日期作编号;
2. 考虑到数据库的储存规则,编号中最好不要出现中文;
3. 对合同的分类和编号要有预见性,因为分类和编辑一旦确定,以后就很难更改了;
五、 合同管理主要是动态管理
合同管理不只是档案管理,它必须是动态管理。对于合同的动态管理,我们可以通过制作统一的表单去实现,从表单即能看出该合同的基本情况和履行情况,而不只是原始的合同文本。
1. 合同一经签订,既要组织实施,分解任务,对合同的实质性规定进行交底,督促、提醒相关部门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职责。合同管理部门往往不是合同履行的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但它又确实是合同履行的积极推动者和组织者。在合同履行中,既要积极行使权利,又要主动履行义务。
2. 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可以是任何形式,如果是口头的,应该要及时补充建立书面形式,即使因为实际情况难以让合同对方完备手续,合同管理人也应该要做详细说明。
六、 合同管理的技术运用
可以结合目前的软件对合同进行管理。比如将合同扫描成电子文档以进行保管,利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建立台账等,把合同管理落实到实处、细处。
以上只是根据个人在合同管理上的经验总结的几点,但实际上的合同管理还不止这些,还得需要我们合同管理的“当事人”自己去开动脑筋,想出适合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的一套思路,实现真正的合同管理。
篇二:合同管理的意义
试述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1.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为实现定的经济目的,需要通过合同这一法律形式来实现,只有双方都能自觉信守和履行合同,才能使各自的经济目的得以实现。企业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合同双方都做到了重合同、守信誉,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有利于企业树立法制观念,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誉。
目前,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相对比较薄弱,利用合同进行欺骗也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仅2002年上半年,全国合同违法案件就有5000多起,涉及金额20多亿元,有专家做过测算,我国因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全年达50多亿元。《合同法》的颁布应真正引起广大企业干部职工的重视。目前,坚持依法办事还很不普遍,发生合同纠纷不敢、不愿、不会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的大有人在,而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就会促进企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促进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创企业的经济效益。
随着我国引进外资和进出口总量的比例大幅增加,市场鉴管内容将由国内市场逐步拓展为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大市场。合同管理不仅
面临国内经济组织之间合同交往及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而且涉及国内经济组织与国外经济组织大量的经济效活动中的管理。
4.有利于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通过劳动合同可以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在企业经理们有一种误解,认为员工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当到劳动局办理备案,合同签证手续,还要缴纳劳动保险,手续费,费用多,因此不愿意签合同。企业与员工的劳动雇佣关系不是因为双方是否签订了合同而存在,而是一种法律事实,只要双方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建立了。从另一方面讲,由于有《劳动法》的保护,即使你不签劳动聘用合同,你的员工照样可能通过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反,作为企业,由于没有合同某些条款的保护,在进行内部管理时就可能缺少了一些有力的制约措施。
合同管理的作用
5. 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保证权益 。
合同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指导性文件的作用,在履行合同时,哪些内容应该做,哪些内容不能做,对于各种事件的及时处理,各中变更等及时填充,对合同的履行程度实时跟进,能够避免项目的施工质量的做假、施工成本的必要增加 、施工工期的不合理延长,同时降低合同的双方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对整个的项目工程的运行起到良好的作用。项目由若干个系统组成,从前期的设计到中期的施工,再到后期的收尾,要签订若干个合同,每一个合同的有效管理对与项目工程来说,降低的风险就不是一点点了。
6. 提高效率
工程合同里的时间节点是工程类合同的重点之一。工程的进行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来完成,不能过度提前下降;也不能无限拖延造成双方的巨大人力、物力的浪费。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是保证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不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的除去客观因素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责任方进行惩罚,加大了施工方的施工进度压力,也增加了施工动力。对于合同管理不到位的,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的,时间久了,淡化了合同的存在,按照施工方的节奏进行,势必要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7. 提高质量
履行合同不是一早一夕就能完成的`,是在工程进行时来一点一滴的完成。合同的管理不仅仅保证了项目的风险、提高了效率,同时,更能保证质量。在合同的签订前,相应的技术标准都会进行详细的说明,对于合同管理的好,则施工质量会尽可能的接近标准。而合同控制的不好则会视合同如一张废纸。人是有惰性的,当合同管理的不好,现场监督即使管理的再好,合同不能有效的执行,久而久之,现场监督会懈怠,同时施工方也同样降低标准。因此,对合同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项目工程的质量。
篇三: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企业的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管理者都要参与到企业合同管理的审核,签订以及管理工作中。企业只有制定了合理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才能更好的使合同管理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的保障。因此合同管理在现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中的极为重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
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政府的附属品,不具有真正的主体地位。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政企分离,企业被赋予市场主体资格,成为自己的主人。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通过意思表示来完成。而如何进行意思表示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再贴近些说,是合同经济,现代社会也是合同社会。在充满各种风险的市场中,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
对市场来说,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体现企业的诚信,提升企业品牌和形象,使企业更牢固的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对企业来说,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一方面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由此可见,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
2、我国合同法律的完善使合同当事人自身责任加重。
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对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的规定过于严苛,当事人必须被迫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无形中增大缔约成本。八十年代平均每年有合同总数的10%-15%的合同被法院宣告是无效合同。这也使某些企业一旦违约处于不利状况,就设法把合同说成是无效的,如说合同没有加盖合同专业章或公章,签字人没有经过领导的授权,营业执照上没有相应的经营范围,等等。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而之所以会采取这种手段,是因为当时的合同法和政府管理经济方式提供了这种可能。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1999年合同法修订以后,规定具备主要条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合同不具备某一条款时可以通过一些附随性条款来弥补,“从而放宽对合同成立的限制,促使当事人达成更多的交易,并极大地减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产生的财产的损失和浪费。” ①
法律环境的这种变化使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更加自由。合同法律的前提条件是假设合同当事人是有理性的,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有充分的理解,对合同可能带来的后果有充分的预测。一旦企业做出意思表示,就必须对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负责。中国有句成语叫“尾大不掉”,对于那些大型企业来说,对外意思表示行为复杂,控制难度也大,因此更加需要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
3、入世之后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更加重要。
20xx年12月11日,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在入世之后的新形势下,中国企业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基本相同的市场规则尤其是法律规则之中。对于国内企业来讲,要达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的目标,必须实施“走出去,请进来”的战略,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一方面,中国企业的产品要走向世界,参加全球范围内的市场竞争。在加入WTO后,企业更要应对国外大公司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及面对国际市场上的反倾销、反补贴的种种压力。这些情况使得国内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时要面对更多、更大的风险。防范这些风险就需要了解、掌握、通晓国际市场竞争规则,并遵守国际市场规则。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企业在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离不开合同。目前我国企业都是以合资、合作、转让等形式从国外引进技术为我所用,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谈判、制订合同。如果这一过程把握不好将严重损害我方利益,导致投资失误。这就需要企业有较高的合同管理水平和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国内企业不仅要缩小资源、科技等方面与国外大公司的差距,更需要在法律方面特别是合同管理有所作为。在法律制度层面,我国的《合同法》大部 4分条款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购销合同公约》,吸收了以英美法系合同原理的许多东西,如要约和承诺、不安抗辩权、预期利益赔偿等等,这些都是和国际惯例接轨的新的法律思维和做法,与国外制度差距已经不大。但是我国企业管理方式和水平,特别是合同管理与国外企业比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是国内企业缺少竞争力的重要原因。
合同管理在现代企业的管理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只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高度重视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才能使合同管理更好的为企业提供保障,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关于合同的法律知识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居间合同的基本法律知识有什么
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立合同的媒介,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根据居间人所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
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活动达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向居间人给付报酬。媒介居间,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居间人的基本义务有:报告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的义务、忠实和尽力的义务、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基本义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支付必要居间费用的义务。
可参考的相关法条有《民法典》第二十六章第九百六十一条至第九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其中将居间合同的概念名称更改为中介合同。
合同构成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以上是合同法规定的是基本要素条款,实践中我们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还应增加一些特殊要素条款,比如供货合同的交货、验货条款;借款合同的保证及担保条款、利息条款;承运合同的风险转移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赠与合同的生效条款;劳动合同的通知条款;知识产权合同的第三方主张侵权的责任承担条款等,这些条款要素在这些类型的合同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下面我们通过一份简单的个人借款合同给大家分析下其应包含的合同要素条款:
个人借款协议合同名称
甲方(出借人): 姓名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身份信息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住址:住所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经营困难,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万元整(¥:×××元),借款期两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标的、数量、履行方式条款
二、每月利息率为2分,乙方应每三个月付清利息一次,不得拖欠。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主张该借款的通费、住宿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利息、违约责任条款
三、本合同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转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偿还借款的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履行方式及债权转让条款
四、甲方同意乙方提供的保证人对乙方进行连带担保。保证人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金、利息和主张该借款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的责任。保证人条款
五、因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决争议方法
六、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保证人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责任保证人: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日期(对于借款协议签订日期是很重要的,一定一定要写的)
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合同法基础知识
一、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种类很多,有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等,但通常所说的合同是债权合同,《合同法》所规定的也仅是债权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法》规定的“自愿”原则。包括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
(2)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正义强调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之间的等价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3)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是交易法,各类合同制度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准则。鼓励交易,首先应鼓励合法正当的交易,其次应鼓励自主自愿的交易。
3.我国《合同法》的内容
我国的《合同法》曾呈“三足鼎立”之势,分为《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新《合同法》生效,统一了立法。《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组成,共428个条文。本节重点介绍《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分则部分只介绍三种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它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受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过于含糊的词句应排除。订立目的应是真实的,要约的内容应当具备合同的主要条件。
要约应与要约邀请相区别。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的目的并非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对自己为要约,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按照《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建议中含有“仅供参考”、“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的,为要约邀请。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约人均不受其约束。有下列情形时,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如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间,则依对话方式或者非对话方式而分别确定。但是在迟到的承诺(逾期承诺)情形,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如果承诺逾期到达,即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一旦撤回,即失去效力,合同不能成立。
3.强制缔约
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如邮政、电信、电力、煤气、自来水等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所必不可少的法律措施。
4.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称格式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等。格式条款有利亦有弊。优点在于可以节省时间,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企业的合理经营。弊端在于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经常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利于另一方的条款。
5.《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
参见《民法通则》一节中对民事行为效力部分的介绍。
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1.合同履行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于客观情事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其适用要件包括:①须有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②情事变更须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完毕前;③情事变更须不可归则于当事人;④须情事变更的结果使维持原有合同效力显失公平。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一方得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工具。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三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享有的、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其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此抗辩权为后履行一方提供保护。
(3)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此抗辩权保护先履行一方。其适用条件为后履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此时先履行方负有举证义务和通知义务,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五、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产生的民事责任,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不以违约人有过错为条件,只要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但是《合同法》中也规定了若干过错责任:供电人的责任;承租人的保管责任;承揽人的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责任;寄存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责任;保管人的保管责任。
2.违约行为的形态
(1)预期违约: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明示或默示表示将来不履行合同,此时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履行:指债务人在客观上丧失了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3)拒绝履行:指在履行期到来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债务。
(4)迟延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迟延后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的拒绝接受履行,并由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完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包括:
1)瑕疵履行:指单纯造成履行利益受损害的不完全履行行为。
2)加害给付:指给债权人的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之外的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完全履行行为。
(6)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提供的履行未为受领或者未完成其他所必要的协助行为。
3.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即当事人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包括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
(1)免责条件: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共同的免责条件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应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军事行动;政府行为。
(2)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事先以协议免除或限制其将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强制履行
债务人违约后,如债务履行仍有可能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但下列情形不得强制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强制履行的表现形态包括令债务人限期履行,修理、重作、更换等。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一方有违约行为;②另一方受有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③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法院可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通常视为损失赔偿额的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六、合同的解释
合同的解释,是指由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为合理确定合同的内容而依法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有约束力的分析和说明。
合同解释的原则有:
1.客观解释原则:又称文义解释原则,即“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来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应以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
2.整体解释原则:即把全部合同条款看作一个整体而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
3.目的解释原则:在合同条款有多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合同可作有效和无效两种解释时,应采使合同有效的解释。
4.习惯解释原则:为当事人接受的交易习惯或惯例往往有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及一般条款的效力。
5.诚信解释原则。
七、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双务有偿合同中,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类型。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他有偿合同可以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则。
1.买卖合同的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买卖标的、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条款,此外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2.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负有以下义务:(1)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质量、数量、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第三人履行;标的物有从物的,除有另外约定,应当连同从物一起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我国现行立法上,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因标的物的不同而有不同。动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依交付而转移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则是办理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才发生转移;车辆、船舶和航空器因其价值较大,一般适用不动产的规则。(3)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对于其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权利完整无缺并且以通常的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标的物具有相当的价值、效用和品质,即出卖人要担保标的物本身以及标的物的权利没有瑕疵。
买受人负有以下义务:(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方式支付价款。(2)检验义务。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标的物,发现有不符合约定情况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约定的,应当在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通知不受时间规定的限制。(3)保管义务。出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但在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有暂时保管和应急处理标的物的义务。(4)及时受领的义务。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受领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此风险负担问题,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无约定的,适用以下原则:
(1)依交付而转移: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八、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负有以下义务:(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3)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享有以下权利:(1)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2)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3)取得收益的权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4)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负有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的方法和性质使用租赁物。(2)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支付租金的义务。(4)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应及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3.租赁合同中的风险承担
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给租赁物造成的风险,由租赁物的所有人承担。由于租赁物灭失,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时,《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九、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1.受托人的义务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转托他人:一是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此种情况下,受托人仅就对第三人的选任及指示上的过失承担责任;二是因情况紧急,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但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变更指示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二是紧急情况下难以取得联系时,受托人应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的开展情况向委托人报告;变更委托人指示未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后也应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委托事务终了,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各种账目、收支计算等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该项利益包括金钱、实物及二者的孳息。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2.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受托人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偿还费用及其利息。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3)赔偿责任。委托人的赔偿责任有三种情况:一是对非因受托人的过错而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的,应负赔偿责任;二是对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三是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给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负赔偿责任。
3.委托合同的终止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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